為貫徹落實《長三角地區2018-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》、《連云港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》、《連云港市提升廢氣收集處理能力三年行動計劃》等文件要求,壓實鄉鎮/街道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職責,特制定《連云港市區鄉鎮/街道空氣質量排名及考核辦法(試行)》。
連云港市區鄉鎮/街道空氣質量
排名及考核辦法(試行)
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《長三角地區2018-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》、《連云港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》、《連云港市提升廢氣收集處理能力三年行動計劃》等文件要求,壓實鄉鎮/街道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職責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市區(包括贛榆區、海州區、連云區、開發區、徐圩新區、高新區、云臺山景區)各鄉鎮/街道空氣質量的排名及考核,試行階段以PM2.5濃度作為空氣質量考核指標。
第三條 市區各鄉鎮/街道PM2.5濃度值以市生態環境局建設的國標法PM2.5或全參數監測設備監測數據為準。
第四條 建立“周排名、旬通報、月約談”制度,每周通過網站、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公布各鄉鎮/街道PM2.5濃度排名及環比改善幅度,每旬對各鄉鎮/街道空氣質量狀況進行通報,每月對空氣質量狀況及改善幅度居后的鄉鎮/街道進行約談。
第五條 對PM2.5月均濃度排名市區倒數前5,以及PM2.5月均濃度環比改善幅度排名市區倒數前5(若相關鄉鎮/街道PM2.5月均濃度排名市區正數前5,則予以豁免)的鄉鎮/街道進行約談。
第六條 符合被約談條件的鄉鎮/街道,由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約談該鄉鎮/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;在一個季度內連續三次被約談的鄉鎮/街道,由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指揮部同步約談所在區政府主要負責人。當一次約談的鄉鎮/街道超過半數位于一個區時,同步約談區政府相關負責人。被約談人應當在媒體公開承諾整改措施。
第七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鄉鎮/街道點位監測數據不滿足有效性規定時,經市生態環境局審核確認后,相關時段數據可不用于排名,并公布該點位監測數據缺失的原因。其他原因造成當日數據無效的,用周邊鄉鎮/街道當日PM2.5濃度最高值進行補充后參與排名。
第八條 市生態環境局向社會公開監測點位地址。對于因私自變更監測點位、擅自加裝過濾設施、故意斷電斷網、破壞監測設備、擅自改變儀器設備參數及狀態、人為干擾監測點位周邊環境等,依據原環境保護部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》等規定,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。
第九條 本辦法由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條 本辦法自文件印發之日起施行。